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386號聲 請 人 原色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采縈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景達營造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號:CH280994),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0元,到期日未載,經提 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若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其本票當然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1條第1項 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如執票人所持有者非 有效之本票,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所執有票據號碼:CH280994號之本票,其上並 未記載發票日,依前揭之說明,此張本票依法為無效票,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