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951號聲 請 人 吳梓生 上列聲請人因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部分債權尚待釐清,且有未結訴訟案件,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5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8年5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