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30號聲 請 人 陳美珠 上列聲請人因玄有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玄有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06年12 月5日就任,原應於107年6月4日以前完結清算,因公司清算申報尚待國稅局核定稅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 ,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30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7年12月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