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張逸承即新和益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313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曾提供新臺幣23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45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嗣聲請人復定20日以上之期間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上開請求已向本院聲請返還擔保金,並經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27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27號卷宗確認無誤。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後向本院重複提起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