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2號上 訴 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被 上訴人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林菊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66,6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