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1號 反訴原告 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婉貞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律師 朱家穎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鉅軒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1,772元(反訴狀「聲明」欄請求金額與「事實及理由」記載金額不符,本院先依「事實及理由」金額核定,究以何者為正確,請反訴原告具狀更正),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洪加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