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卓燦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 原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白禮維律師 被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謝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1 年3月17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11 年2 月24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