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簡輔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竣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孟杰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雅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9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4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