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94號 抗 告 人 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政遠 人 抗 告 人 林郁翔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3日司法事務官所為107 年度司票字第48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與辰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6 年10月2 日所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內載新臺幣(下同)280 萬8000元、到期日107 年7 月2 日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而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金額不正確,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惟查,系爭本票金額是否正確,屬於實體上的爭執,究竟金額為何才是正確,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事件程序不得予以審究。原裁定准為強制執行,並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抗告程序費用應由抗告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需付繕本1 份),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