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Vanguard Logistics Services、Lee Yin Ki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4號 原 告 Vanguard Logistics Services (Hong Kong) Ltd. 法定代理人 Lee Yin Kit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即Wan Hai Lines Ltd.) 法定代理人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柏廷(即被告法定代理人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之代表人) 被 告 Wan Hai Lines Singapore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Jen-Yee Huang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海商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起因於訴外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紀公司」)主張其就系爭貨物之損害,已對其被保險人承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茂公司)為保險理賠,並受讓承茂公司對於本件原告等人之請求權,並本於載貨證券、承攬運送契約、運送契約、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對本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現由本以107年度 海商字第7號審理,而本件原告Vanguard公司並非貨物之所 有權人,但其可能因來自於對他人債務之負擔,而受有損害,故為保全時效,而先於一年期限內起訴,對被告提起本件追償訴訟,故在原告未能確定其是否應對國泰世紀公司負損害賠償任,以及其責任範圍前,原告無法確定是否受有損害,足見本件訴訟之裁判,確以本院上開107年度海商字第7號損害賠償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海商字第7號案件審閱無訛,復據兩造同意裁定停止訴訟,以待本院107年度海商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結果,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