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 真樹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柏廷(即被告法定代理人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之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已達成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