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43號上 訴 人 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毓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竫楡律師 被 上訴 人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炎奉 訴訟代理人 范惠君 常家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定民國108年4月19日下午3時15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二、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8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