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2號 抗 告 人 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皓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何松根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