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29號原 告 林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銳豐建設有限公司、施鵬賢、沈淑明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