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7號原 告 竣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孟杰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被 告 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提起預備訴之合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原告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0,444元,備位之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44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0,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