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 告 張鴻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嘉純、千立汽車有限公司、鑫立鑄造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1,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