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地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勝智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6,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0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0,5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