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龍華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而銘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對被告銓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1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3萬478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 判費32萬38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2萬33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