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4號 原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陳沁榆律師 被 告 宏展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 被 告 陳啓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展瀝青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2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