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0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津企業有限公司、高鳳苹、蔡丁耀等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1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7,95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