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91號原 告 阿立桌行即林培立 一、原告與被告劉清連即佳興工程行、魏水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4,3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補正被告劉清連即佳興工程行之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