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83號 原 告 余孟輝 被 告 張志豪 被 告 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