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55號原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陳沁榆律師 被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依起訴狀檢附之材料買賣契約書附件 (一)所載,SD280中拉力鋼筋材料單價為每公噸新臺幣(下同 )11,000元、SD420W高拉力鋼筋材料單價為每公噸11,600元,故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316,962元(計算式:353.81X11000+381.47X11600=0000000),加計聲明第2項金額1,660,564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977,52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80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