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61號 原 告 佳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志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璽倡、陳靖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1,050 元,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