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6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城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0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6,174元,應繳裁判費22,9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