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66號原 告 蔡志昇 訴訟代理人 張信鵬 被 告 林雪霞即宏國特殊印刷廠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106年度司執 字第90686號執行命令後,被告具狀否認訴外人白峻豪對其 有薪資債權存在,有被告民事聲明異議狀1紙在卷可憑。原 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其目的在獲取對訴外人白峻豪債權之清償,故起訴利益應為原告上揭執行命令之債權金額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40萬元。而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