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55號原 告 王建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士輝、永安風管有限公司、群緯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林錦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1,992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