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3號原 告 大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世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8,8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