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15號原 告 運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陽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桓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1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231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14,06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3,5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