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0號原 告 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鵬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9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