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一廠 法定代理人 黃俊豪 訴訟代理人 呂智維 原告與被告昱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38,89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18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686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