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鄭榮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