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4號原 告 高見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