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潘宏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潘宏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章、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4,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