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8號原 告 主力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田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鈺展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4,144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3,37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87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