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天崗精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梧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058,000 元,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12月28日美金對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1 :29.962計算,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61,796元(計算式:2,058,000 元×29.962元=61,6 61,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6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