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吳吉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霖(台中市政府建設局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一、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書狀所載請求賠償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書狀中指稱:因被告業務過失,致土地一地二賣,應負起賠償責任等語。但未具體陳明本件究係提起民法損害賠償之訴?抑係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陳報: 1、本件訴訟之正確被告為何(黃玉霖個人?抑或何機關?如為機關,應一併陳明該機關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2、本件訴訟之性質(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抑或國家賠償訴訟?或其他?)。 3、請求權依據(依據何項法律之何條規定為主張?)。 4、業已符合起訴要件之資料。 三、法官立於公正之第三者角色從事審判,無從指導或協助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原告自身如不熟悉法律之規定者,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如律師或各縣市政府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