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7號原 告 吳玉慧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複 代理 人 詹汶澐律師 被 告 王盈方即淑雲美容店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 人 彭佳元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以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核定之,裁定命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1240元後,原告於107年6月5日撤回其先位聲明,是本件應重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薪資15萬0186元;第三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醫療費用共12萬5782元;第四項係請求被告補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 1萬6590元,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9萬2558元(計算式:15萬0186元+12萬5782元+1萬6590元=29萬2558元), 應收裁判費32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發給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其訴訟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1號參照)。以上合計應徵收裁判費6200元(計算式:3200元+3000元=6200元)。 (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其中關於請求給付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補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部分共20萬1152元(計算式:15萬0186元+1萬7709元+1萬6667元+1萬6590元=20萬1152元) ,性質上屬給付工資之訴,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1105元。 (三)從而,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之1105元後,應先行徵收裁判費5095元(計算式:6200元-1105元=509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95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