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7號原 告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鴻食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8萬8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