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陳金蘭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 被 告 陳獻民 莊政斌 顏志仲 賴德輝 弘碩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秀霞 被 告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錦禾 被 告 卓維玲 吳崑霖 陳瑞榮 張秋水 木廣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 被 告 楊為洸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被 告 傅木生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昱鑫綜合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江月容 被 告 林家和 張妘蓁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依本院105年度司執洋字第26847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於107年3月29日函文所附之分配表(製作日期係107年3月25日,起訴狀誤載為106年3月29日)所載,該分配表所載原告得分配之金額為0元;而依原告所為起訴 聲明重新製作分配表,發現原告得受分配之金額為1億0418 萬0980元(原告陳金蘭係9084萬9998元,原告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係1333萬0982元,合計1億0418萬0980元)。則 依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1億0418萬0980 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後為1億0418萬0980元,則原告起 訴時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2萬4263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