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陳金蘭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 被 告 陳獻民 弘碩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秀霞 被 告 吳崑霖 陳瑞榮 張秋水 木廣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 被 告 傅木生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7年5月21日裁定後,原告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7年8月2日以107年度抗字第231號裁定,及最高 法院於107年12月13日以107年度台抗字第900號裁定廢棄本院上 開裁定,本院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231號裁定所示,應重新為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原告107年5月9日民事起 訴狀、107年9月4日民事聲請部分撤回狀、108年6月3日民事聲請部分撤回狀所載,裁定如下:(按原告黃添進部分,業於107年9月13日具狀撤回起訴)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依本院105年度司執洋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於107年3月29日函文所附之分配表(製作日期係107年3月25日,起訴狀誤載為106年3月29日)所載,該分配表所載原告得分配之金額為0元;而依原告所為起訴 聲明重新製作分配表,發現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878萬3487元(原告陳金蘭係受分配45萬9193元,原 告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係832萬4294元)。則依上揭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878萬3487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後為878萬3487元,則原告起訴時 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萬802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