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告 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訴之聲明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