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5號原 告 鼎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胖子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6,84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3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