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9號原 告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國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