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0號 原 告 茵必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瑛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呂曜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提出先位及備位聲明,而其中備位聲明以新臺幣200萬元作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200萬元【詳見起訴狀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