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定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珈新 被 告 巨美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貞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0,2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