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2號 上 訴 人 王建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