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3號 上訴人 周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元資產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信元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 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參照)。查信元公司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37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