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5號 原 告 黃莉雅 徐國寶 范姜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志安 原 告 詹幸諭(即黃鈺方之承受訴訟人) 詹岱樺(即黃鈺方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醫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堂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詹幸諭、詹岱樺為原告黃鈺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鈺方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8年3月1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詹幸諭、詹岱樺,有戶籍謄本可參(外放),然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詹幸諭、詹岱樺為原告黃鈺方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 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