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006號 原 告 廖寶蓮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複代理人 許銘森 被 告 鼎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津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易佩萱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5年4月10日以新臺幣(下同)2650萬元向被告鼎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坐落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兩造並約定至遲於105 年5月18日前點交系爭房屋。惟被告遲至105年6月3日始交屋,遲延16天,依兩造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第8條第1項之約定,遲延每日之違約金為5300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8萬4 800元之違約金。另被告經催告後拒不返還系爭房屋大門遙控器予伊,致伊需更換主機密碼及另行購買遙控器受有2000元之損害。伊於交屋後發現系爭房屋馬桶不順、牆外磁磚未貼作、多處磁磚破損等瑕疵,經伊催告後,兩造於106年10月29 日達成協議,被告同意依原買賣契約履行,另再折讓40萬元予伊。詎被告於領取尾款後,不依約履行瑕疵修補,為此伊請求被告拒絕履約之翌日(107年1月27日)起至107年5月2 日止違約金50萬8800元,以上合計請求59萬5600元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9萬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被告於105年5月18日前曾多次通知原告點交房屋,然原告拒絕受領,致被告遲至105年6月3日始將系爭房 屋點交予原告。又因原告於106年11月出國旅遊,於同年月 18日返國,原告回國後,被告即委請原廠TOTO立寶衛浴有限公司於106年11月21日處理完畢,並無遲延,原告此部分之 請求亦無理由。且原告主張縱有理由,兩造已以40萬元達成和解,原告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105年4月10日以2650萬元向被告購買系爭房屋。兩造並約定至遲於105年5月18日前點交系爭房屋。惟被告於105年6月3日始交屋等語,已提出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見本院107年度豐小字第200號卷第3-6頁)為證,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被告遲延交屋云云,為被告所否認。經查,證人張家蓁即仲介本件買賣之人員於本院證稱以:伊有通知原告要在105年5月18日交屋,被告並沒有拒絕於105年5月18日交屋,本件算是原告拒絕交屋等語(見本院卷第61-62 頁)。可見,系爭房屋未能於105年5月18日交屋,並非可歸責於被告,則原告請求遲延交屋之違約金,即無理由。(三)原告主張被告經催告後拒不返還系爭房屋大門遙控器予伊,致伊需更換主機密碼及另行購買遙控器受有2000元之 損害。又伊於交屋後發現系爭房屋馬桶不順、牆外磁磚未貼作、多處磁磚破損等瑕疵,經伊催告後,兩造於106年 10月29日達成協議,被告同意依原買賣契約履行,另再折讓40萬元予伊後伊才同意被告領取尾款。詎被告於領取尾款後不依約履行瑕疵修補並拒絕履約,為此伊請求被告拒絕履約之翌日(107年1月27日)起至107年5月2日止違約 金50萬8800元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觀諸兩造於106年10月27日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11-19頁、第31-56頁),當天兩造係就系爭房屋交屋後原告發 現之磁磚破裂、遲延交屋、遙控器等情形,應如何處理做協商,最後兩造同意以總價40萬元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是兩造已就系爭房屋之瑕疵、遲延違約金、遙控器等達成和解。再者,依兩造於106年10月29日所簽 訂之協議書(見本院卷第78頁),保留款200萬元,原告 領取40萬元,被告領取160萬元,足見兩造確實於106年10月27日達成和解。證人蔡汶雄即製作上開協議書之代書於本院證稱以:因為兩造還有一個未完成的東西,所以才有200萬元原保留款,因為要做結案,所以未完成的東西用 這協議書一次解決,協議書有履行的話,以前未完成的東西就一概結束掉。協議書第三點提到依原買賣契約履行是指保固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60-61頁)。益見兩造就 交屋後系爭房屋馬桶不順、牆外磁磚未貼作、多處磁磚破損等瑕疵已達成和解。兩造既已達成和解,則原告再請求損害,即無理由。另協議書第三點有關3樓馬桶水垢,被 告已經處理完畢,此有原告所提出之維修單可證(見本院107年度豐小字第200號卷第13頁),併為敘明。 四、綜上,原告依據兩造買賣契約書,請求違約金等損害,為無理由,應駁回其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核與本件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玉楓